2013年7月27日至8月15日,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李皋为团长,国家信访局有关司室和河北、吉林、安徽、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青海信访局负责同志共15人组成的信访工作考察团,赴英国就公民申诉制度进行了为期20天的考察。
一
这次考察,注意突出社会性,整体考察英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突出针对性,重点考察英国公民申诉制度;突出专题性,具体了解英国处理突出社会矛盾的情况;突出层次性,全面了解英国从中央到地方不同层面处理公民申诉的情况。期间,听取了专家介绍,先后请英国公共服务学院的大卫·格林汉姆教授、爱卓恩教授、戴格·豪尔教授,英国监察研究中心的菲利普·基金斯教授和原国会议员尼克·帕尔玛博士,分别介绍英国的政治体系和组织架构、公民申诉体系、申诉专员制度、国会议员在受理公民申诉工作中的作用等情况;进行了上门走访,分别访问英国咨询调解仲裁服务署、金融投诉受理委员会、法律事务申诉专员办公室,与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座谈交流;开展了实地考察,到伦敦的哈克宁市、伯明翰的伍尔弗汉普顿市,参观了两地的公民建议中心(申诉接待大厅),详细了解公民申诉工作的流程、做法和成效等,并与住房服务申诉专员琳达·克莱文女士座谈,实地了解住房服务投诉事项的处理机制;组织了团队讨论,就考察中了解的情况进行深入交流,结合我国信访制度的实际进行比较分析,充分吸收借鉴英国申诉专员等制度的有益经验;拜访了我驻英大使,进一步了解英国的政治体制、社会管理和中英关系等情况。
二
1967年,鉴于保护公民免于政府机构滥用权力的传统议会渠道已经不合时宜,英国议会设立了申诉专员(英文ombudsman,也称监察员、议会行政专员、巡视官等),其职责是调查和救济那些受中央政府“弊政造成的不正义”侵害的公民个人与团体的投诉。申诉专员由国王任命,任期7年,对议会负责,独立行使职权。申诉专员办公室是申诉专员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提交给申诉专员的公民投诉进行审查,约见涉案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的相关人员并与之交流,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这一制度最初只是防范中央政府的弊政,后来得到不断扩展,1969年在北爱尔兰、1974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976年在苏格兰都设立了申诉专员。之后,在国民健康保险、住房、司法、社会保障以及金融等10个系统设立了申诉专员。中央级的申诉专员与地方申诉专员彼此独立运行,无隶属关系。
英国公民除可向申诉专员投诉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反映诉求。一是向所在选区的议员(国会议员或地方议员)写信反映或直接面谈;二是向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相应的机构投诉;三是向工会、慈善、社区、宗教等非政府组织投诉。各类媒体也十分关注这方面的情况,形成了对政府受理、处理公民诉求的有效监督。
英国的公民申诉制度体系比较分散,制约其作用发挥的因素较多,目前正在酝酿进行一些新的调适。英国申诉专员制度,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本意是为赢得公民的支持,容易被选情和“民意”绑架;一些调查程序繁琐,需要较长时间,大多申诉处理需要1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紧急事件无能为力;申诉专员经费有的来源于政府部门,有的来源于所服务的机构(如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还有的来源于服务对象(如房东等),难以完全保证其中立性、公正性。
三
在考察过程中,考察团重点了解了英国公民申诉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留下深刻印象并有一定借鉴意义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对公民不同内容的申诉实行分级分类处理。英国的公民投诉,根据投诉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