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积案、重复信访事项的化解,对信访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参与领导信访接待日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接访领导提供法律意见。
(三)服务信访工作决策。为涉及信访工作的改革创新举措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对涉及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论证。
(四)参与信访督查。根据信访部门工作要求,为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主要采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选派或者推荐,信访部门聘任并提供工作场所和相关保障,律师值班或者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遵守工作程序。律师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律师接待群众来访应当公示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详细记录信访群众的信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处理办法,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信访事项建档备查,接受信访部门和来访群众监督。
(二)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律师接待群众来访,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了解信访事项基本情况,依法慎重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对信访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其他严重后果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言行,应当积极开展引导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工作。
(三)遵守工作纪律。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遵守有关信访工作、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明示、暗示或者组织信访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得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对所接触到的信访事项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在参与信访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所参与信访工作的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积极组织推荐、选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工作,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努力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信访工作创造条件。
各级信访部门要研究制定律师参与本级政府信访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条件、内容、程序和工作措施,积极组织推动本级政府其他部门和基层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高度重视律师在参与信访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律师在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中提出的法律意见,要作为信访部门分流、处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对律师在参与信访督查、服务信访工作决策中提出的法律建议,要作为相关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要结合信访工作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保障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给予表彰奖励,为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