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是指国家信访局办信一司、办信二司、来访接待司、督查室、投诉受理办公室等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交办的信访事项(以下简称“交办事项”)。
第三条 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四条 交办事项中,省级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的,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向国家信访局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将信访事项转交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的,先由承办单位写出承办报告,再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审核并向国家信访局报送审核报告。
第五条 承办报告的内容要齐全,主要由承办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件组成。其中:签发人应为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标题要能反映报告事项的全貌,如:关于×××(信访人)反映×××(事由)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正文中应有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及基本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调查处理情况(包含对信访事项的认定情况及其依据,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回访信访人的情况及信访人的意见,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落款为承办单位公章及领导签批日期;附件为有信访人签字的答复意见书,若有其他说明可一并作为附件。
第六条 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在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承办报告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报告,主要由审核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件组成。其中:签发人为审核单位的负责人;标题要能反映审核情况全貌,如:关于×××(信访人)反映×××(事由)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审核报告;正文中应有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承办单位处理意见,对承办单位处理情况的评价(包括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等),落款为审核单位的公章及领导签批日期;附件为承办单位报送的承办报告及主要附件。
第七条 承办报告和审核报告的格式要符合国家机关行文规范,以上行文的形式上报(格式见附件1、附件2)。
第八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应由标题、信访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及经办人、落款、信访人签收手机等组成(格式见附件3)。
第九条 报告时限。根据《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以交办函落款日期为准)将承办报告送出。
已报送办理情况的信访事项,如有后续处理情况,承办单位应随时续报。
第十条 报告延期。信访事项在60日内确实无法办结,不能形成承办报告、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单位须在报送期限内向交办部门报告延期理由、延期时间及其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意见。
第十一条 办理情况审核。
(一)实质性审核: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等;
(二)程序性审核: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完整,报告格式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单位将承办报告退回重新办理。
(一)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恰当,以及处理意见未得到落实的;
(二)承办报告或审核报告缺项格式不规范的;
(三)缺少必要附件的。
第十三条 同一承办报告被连续退回2次以上的,交办部门应把该信访事项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并责令报送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同一单位的承办报告被多次退回的,交办部门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报送渠道。给国家信访局的承办报告和审核报告,一律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报送,国家信访局不再接收纸质报告。
第十五条 操作程序。拟写给国家信访局的报告,要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与交办事项和交办函相关联,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并生成文号后,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报送给国家信访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
2.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审核报告格式
3.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格式
附件1
×报字〔××××〕××号 签发人:×××
关于×××(信访人)反映××(事由)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交办单位名称):
正文内容: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及基本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调查处理情况等。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报字〔××××〕××号 签发人:×××
关于×××(信访人)反映××(事由)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交办单位名称):
正文内容: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承办单位处理意见,对承办单位处理情况的评价等。
(审核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信访复字××号
关于×××(信访人)反映××(事由)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信访人):
您于××××年×月×日反映,××××××(信访人反映问题概述)。
经调查,××××××(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处理意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或×××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信访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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