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要依据《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